举重竞赛招标办法
2004-03-03 00:31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竞赛招标程序,根据《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重项目招标工作由重竞技运动管理中心负责,由举重部具体实施。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重竞技运动管理中心将下一年度举重项目的竞赛招标计划上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核批准,时间为每年7月1日前。
第四条 举重项目竞赛招标计划经批准后,由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统一下发,时间为每年8月1日前。
第五条 举重比赛的承办由省级体育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 省级体育管理部门根据招标计划向重竞技运动管理中心递交申办报告。申办报告包括以下内容:拟承办的比赛名称,符合《举重项目招标条件》情况,下一级承办单位申请报告(如由下一级单位具体承办),其他需报告的情况。
第七条 递交申办报告的时间不宜过迟,否则影响到承办单位的招标工作,责任由承办单位自负。
第八条 重竞技运动管理中心根据比赛申办情况组织招标。
第九条 重竞技运动管理中心与中标单位达成一致后,签订竞赛承办协议书。
第十条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并导致双方最终无法签订协议书,重竞技运动管理中心可以取消中标单位的比赛承办资格。
第十一条 全部招标工作于每年11月30日前结束。
第十二条 重竞技运动管理中心将已确定举重比赛时间、地点的竞赛计划(附与承办单位签订的协议书)上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核批准,统一印制全国体育竞赛计划,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