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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运动会举重预赛(暨全国举重锦标赛)

第十届全国运动会举重预赛(暨全国举重锦标赛)
竞赛规程

一、 竞赛日期和地点:
女子举重比赛于2005年4月12日至15日在山东省济南市举行。
男子举重比赛于2005年4月19日至22日在海南省海口市举行
二、 参加单位
(一) 解放军、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车头体育协会、通信体育协会、电力体育协会。
(二) 各体育院校,沈阳、大连、哈尔滨、武汉、广州、南宁、海口、大庆等市。
三、 竞赛级别和项目:
女子进行48、53、58、63、69、75、和75以上公斤级的抓举、挺举和总成绩的比赛。
男子进行56、62、69、77、85、94、105、和105以上公斤级的抓举、挺举和总成绩的比赛;
四、 动员资格
按照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
五、 参加办法:
(一) 必须是按规定注册的运动员。
(二) 女子比赛每单位最多只能报7名运动员。运动员在6名以上,可报领队、教练员各1人;运动员5名以下(含5名)的单位只能报教练1人。
(三) 男子比赛每单位最多只能报8名运动员。运动员在7名以上,可报领队、教练员各1人;运动员6名以下(含6名)的单位只能报教练1人。
(四) 每单位可报2名候补运动员,各队超编教练员、领队、医生,其费用按国家体育总局竞赛包干经费的规定自交。(竞赛包干经费每人570元)
(五) 国家队的运动员代表原单位参加比赛,国家队领队1人、教练员1人、医生1人可参加大会,享受大会待遇。
(六) 各队一个级别限报2人,重点级别可报3人。
六、 竞赛办法:
(一) 采用中国举重协会审定的最新《举重竞赛规则》。
(二) 仲裁委员会对执行裁判进行现场评估。出现两次明显错误,即撤换。
(三) 运动员报名后不能升降级参加比赛。
(四) 运动员抓举、挺举的第一次试举重量之和不得低于报名总成绩的20公斤,否则不得参加比赛。
(五) 运动员称量体重时,须向裁判员出示注册证,否则取消其参赛资格。
七、 兴奋剂检测:
(一) 禁止使用违禁药物,赛期进行药物检查。
(二) 各队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积极配合兴奋剂检测工作。前10名与创超纪录运动员必须自觉等候兴奋剂检测,比赛结束后不能离开比赛场地,待该级别抽查名单确定后,未被抽查的运动员可离开。
八、 医疗与保险
(一)如运动员在训练或比赛中突发伤病(如脱臼等),教练员要配合队医或医生,按照正常RICE原则(即:停训、冰敷、抬高患肢制动)为运动员处理治疗。
(二)如运动员出现重大伤病(如骨折、肌腱断裂或颈椎损伤等)或传染病(如SARS等),各队官员和教练员不要让运动员随意搬动,并立刻向组委会汇报,及时配合医生进行诊断治疗。
 (三)、各参赛单位要按时为运动员办理保险。
九、 录取名次、计分及奖励办法:
(一) 获得预赛每级别总成绩前15名的运动员参加决赛。参加决赛时不能升降级别。
(二) 大会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十、 报名和报到:
  (一)各单位须按规定填写正式报名单一式两份,于赛前30天(以邮戳为准)分别寄到国家体育总局重竞技运动管理中心举重部和承办单位体育局。报名后,替补队员可按报名级别递补。
  (二)代表队报名后因故无法参加比赛,必须提前向国家体育总局重竞技运动管理中心举重部和承办单位出具书面说明。
 (三)各代表队于赛前二天、裁判员于赛前三天开始报到。提前报到者,费用自理。所有参赛人员须于赛后第一天离会。
 (四)技术会议于赛前一天召开,将最后确认参赛运动员名单,教练员或领队签字后生效。
十一、 技术代表:
    技术代表人员和职责范围,按《举重竞赛技术代表工作办法》执行。
十二、 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十三、裁判员选派办法
由国家体育总局重竞技运动管理中心负责选派,不足人员由承办单位补充。
十四、未尽事宜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